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厦门特大走私案首批25起案件今天一审公开宣判。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监察部、海关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中央金融工委等部门组成中央专案组,在福建省委的领导下和厦门市委的支持配合下,自去年8月开始,对厦门特大走私案开展调查。现已查明:1996年以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价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在目前移送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案值中,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直接操纵下的走私物品价值达人民币252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15亿元。
厦门特大走私案是建国以来查处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走私犯罪案件。多年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采取进口货物不报关、伪报贸易性质、伪报货物品名等手法,疯狂走私,偷逃巨额税款,牟取暴利,并以金钱、女色等为手段,有预谋地拉拢腐蚀一批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走私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和庇护,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诱发了大量的腐败现象,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造成重大危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海关、公安、检察机关分别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厦门、福州、泉州、漳州、莆田5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分别对首批25起案件开庭审理,并于今日对8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贿赂折合人民币140.7万元,并由赖昌星出巨资为其包养情妇;杨前线身为海关关长,放弃职守,放纵走私,导致厦门关区走私泛滥,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在案发后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放纵走私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4.55万元;在公安机关缉捕赖昌星的过程中,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并指使其外逃,造成严重后果;庄如顺身为公安机关领导,指使他人为121辆走私汽车违法办理《罚没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05.7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95万元,并有491.48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吴宇波,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人民币874.7万元,放弃监管,造成大量成品油走私入境,并组织销毁、藏匿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有关犯罪证据,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和平码头船管科船管组原组长方宽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人民币129.8万元,为赖昌星等人走私成品油提供方便,致使大量成品油从和平码头走私入境,并参与销毁、藏匿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有关犯罪证据,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金挺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大量走私进口成品油,偷逃税款人民币3579.4万元;接培功伙同他人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走私进口天然橡胶、热水器等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2660.16万元;黄山鹰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事先通谋,收买码头作业人员,进行香烟走私活动,参与偷逃税款人民币57.8亿元;庄铭田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积极实施非法购买、销售走私香烟和走私汽车活动,偷逃税款人民币9655.6万元。上述四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土专组织、介绍他人为走私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偷逃税款人民币1751.9万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厦门市公安局对外联络处原处长王可象,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走私进口成品油,偷逃税款人民币1766.19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贿赂人民币90万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克臻、陈文远是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走私香烟的骨干分子,参与偷逃税款分别为人民币36.89亿元和66.37亿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上述三人论罪均应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因有自首情节,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利用职务之便,为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45.6万元,并有74.8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陈国荣、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原队长张永定、厦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处一科原副科长陈育强犯受贿罪;严立平、李松谋、陈国俊、陈雅歌、陈小浩、李中华、陈赞成、朱伏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上述12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赖昌星之兄赖水强,系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走私香烟主犯,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因有坦白交代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一审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赖昌星之弟赖昌图,系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走私进口大量汽车,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因有投案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一审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6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前,福建省、厦门市纪检监察机关及金融系统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已对上述人员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理。由于厦门特大走私案涉案人员多,司法机关将陆续对其余案件进行审理,部分案件将于近期内开庭。
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并对犯罪分子依法严惩,是1998年以来全国打私斗争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打击走私、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有力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了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必将进一步推动打击走私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